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肆字第1716號函訂定,並自八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
字第1163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
字第0914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肆字第0910001201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肆字第0920000740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
字第0960001809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
第1000003377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20000485B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
第1020075474號函修正,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
字第10600645871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
字第1120028652號函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
字第1130032996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