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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13003299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農林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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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優待退除役官兵至本會
  所屬遊憩區從事休閒育樂活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會發給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
  民證)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以下簡稱權益卡)之人員。


三、退除役官兵優待基準如下:
(一)門票:免費,但需付保險行政費。
(二)住宿費: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八折,非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五折。
  各遊憩區訂定退除役官兵優待方案優於前項優待基準者,從其規定。


四、優待身分查驗及使用條件:
(一)退除役官兵應出示榮民證或權益卡以供查驗,持權益卡者,應同時出
   具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駕
   照等,擇一查驗。
(二)退除役官兵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出示身分證明者,得享前點門票優
   待。
(三)退除役官兵應以本人名義向各遊憩區以電話或於官方網站線上訂房,
   始能享住宿費優待。
(四)每位退除役官兵,每日住宿費優待以一間客房為限。
(五)退除役官兵之優待不得與其他促銷活動或票券合併使用,且不適用於
   旅行社等其他銷售通路。

五、本規定假日認定基準:
(一)週五、週六及連續假日。但不包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補行上班
   日之前一日。
(二)教育部公告之寒、暑假。
(三)各遊憩區為辦理特定活動,得經本會核定,於開放訂房前,另行公告
   假日定義。

六、本會得基於法令規定或政策需求,另定退除役官兵以外人員之優惠方式
  。但不得優於同一時期退除役官兵所享有之優待。各遊憩區自訂退除役
  官兵以外人員之專案優惠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