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
字第 0940001462 號函訂定全文 13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30066881號函修正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辦理合作或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40032250B號函修正第5、11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50077661號函修正第4、6、7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50085071號函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60076452號函修正第8、11、13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080088385號函修正第5、18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
1130072406號函修正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