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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13007240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農林業務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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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所屬各農場辦理委託經
  營案件有所依循,並強化委託經營內部控制機制,特訂定本規定。

二、前點所稱委託經營案件(以下稱委營案),係指農場依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第四條但書規定辦理者。
   本規定所稱投標人、得標人、委營人,係指參與農場委營案投標、得
  標、委託經營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農場辦理委營案,其經營項目應以農業產銷、休閒農業、觀光遊憩、住
  宿、餐飲、零售、太陽能及生質能業務為限。

四、農場土地應逐筆清理,凡可與民間委託經營利用之土地及其地上固定設
  施,應依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類別,配合農水路分隔、區位等條件,依
  相關規定劃分標區,辦理委營案評估檢核(格式如附件)後,繕造清冊
  ,繪製位置圖,訂定經營項目,簽請場長同意後,據以辦理委託經營。
   農場農業用地辦理太陽能委營案,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稱容許辦法)有關綠能設施設置規定辦理。

五、委營案契約之經營項目,區分以下類別:
(一)第一類:林業、農作物栽培。
(二)第二類:水產養殖。
(三)第三類:畜牧養殖。
(四)第四類:農產品(含農糧剩餘副產物)之加工、包裝、運輸、倉儲。
(五)第五類:休閒農業、觀光遊憩、住宿、餐飲、零售。
(六)第六類:太陽能。
   前項委營案得含兩類以上之經營項目,按其類別預估收益金額最高者
  歸屬之。但第六類委營案不得與其他經營項目複合經營。

六、前點契約期限依下列類別區分:
(一)第一類委營案:
 1、作林業經營之委營案,契約期限為十年,得申請續約一次,續約期限
   不超過十年。
 2、辦理有機農業之委營案,以通過驗證之日起計算契約期限,契約期限
   為八年,契約期滿,委營人仍符合驗證資格並持續作有機農業使用,
   得申請續約一次,續約期限不超過八年。
 3、前二目以外委營案,契約期限為五年,得申請續約一次,續約期限不
   超過五年。
(二)第二類至第三類委營案:契約期限為五年,得申請續約一次,續約期
   限不超過五年。
(三)第四類至第五類委營案: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得申請續約一次
   ,續約期限不超過二十年。
(四)第六類委營案: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不得續約。
   前項委營案之續約申請應於契約屆滿前提出。

七、農場辦理委營案招標至決標作業程序,應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採購
  法)及其相關規定公開招標或辦理議價。
   委營權利金預估金額不超過採購法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案件,得洽詢
  有意願承作者逕行議、比價辦理,並農場得設立農訓專區,農訓專區內
  案件,以本會所屬農場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班結訓者為優先。委營案件
  如採議、比價辦理方式,同一承作者僅以一次為限。
   前項委營權利金包含定額權利金與變動權利金。變動權利金得由農場
  視經營項目及投資規模免收。
   委營案契約書載有後續擴充條款者(含期間及金額),應於招標文件
  中敘明,始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

八、委營權利金之底價,應評估該地區土壤質地、地形、地力、交通、運搬
  、灌溉排水設施及經營項目等因素,參考當地土地出租市場價格,經簽
  請場長核定,相關調查資料或紀錄應留存備查。

九、委營案之決標原則,應以高於底價之最高標為得標者。但委營案具有開
  放投資興建或營運,於不同委營人之經營效益有差異者,得參照採購法
  最有利標程序評選之。
   農場辦理委營案,得於招標文件規範投標人已委營土地面積之上限。

十、未達採購法公告金額委營案之決標原則,應優先決標予退除役官兵。但
  位於原住民地區者,應參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一、農場完成招標簽約,及契約屆滿後,應依契約與委營人辦理點交。
    點交紀錄應註明點交之土地、地上物現況(含照片)、點交經過及
   備註等。紀錄應由委營人簽名具結。
    委營案契約應辦理公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委營人一次繳清全期委營權利金。
(二)全期委營權利金總額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之委營案。
    委營契約關係因解除、終止、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農場
   應確認委營人歸還之土地或地上物回復原狀,退回履約保證金。但經
   農場認定有使用價值者除外。如有損害土地或地上物等情形時,農場
   應向委營人請求賠償。

十二、農場於委營案完成簽約後,應即將簽約之得標人名稱、契約金額、期
   間等資料登錄於本會土地巡查管理資訊系統,並上傳契約影本、委營
   案評估檢核紀錄及相關附件。

十三、農場應訪查委營案,每半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訪查頻率。訪
   查時適時宣導相關政令及農業新知,並將訪查情形併同現況照片作成
   紀錄登載於本會土地巡查管理資訊系統。訪查紀錄應完成線上簽核。
    訪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第一類至第三類委營案:
 1、土地利用情況。
 2、經營項目是否與契約相符。
 3、有無違規之建物及使用情形。
 4、有無轉租情事。
 5、屬有機栽培者,契約應明定查核驗證之管制點,並據以查核。
 6、有設置固定基礎設施者,有無妥善維護管理或運用設施。
(二)第四類至第六類委營案:
 1、土地利用情況。
 2、經營項目是否與契約相符。
 3、有無違規之建物及使用情形。
 4、有無轉租情事。
 5、財務查核,每年最少一次(得委請會計師辦理)。
 6、委營人所繳變動權利金正確與否。
 7、委營人實際投資期程及金額是否與投資計畫相符。
 8、有無妥善維護管理或運用設施。
    場長及副場長一年內抽查現勘委營案,合計件數如下:
(一)委營案超過五百件者,以百分之四計列。
(二)委營案未達五百件者,以百分之十四計列。
    前項現勘結果應作成紀錄並登載於本會土地巡查管理資訊系統。

十四、第一類至第三類委營案因種植栽培管理、養殖管理需要,以設置無固
   定基礎且與農業生產、養殖有關之臨時性設施為原則,但有增設固定
   基礎農業生產、水產、畜牧設施之需求時,應由農場審慎評估且簽奉
   場長同意後,依容許辦法之規定,以農場為起造人,向土地所在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後興建。
    第四類至第六類委營案,因營運需要,依投資計畫申辦興建固定設
   施,應先經農場同意後,並以農場為起造人,依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
   興建,並取得使用執照後,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前二項臨時及固定設施,契約期滿前六個月,農場應通知委營人將
   資產清冊提送農場,經農場認定無使用價值者應由委營人自行清除。
   委營人於期滿十日內,未將非屬農場之財物遷離者,視為廢棄物由農
   場處理,其所產生費用得由農場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得向
   委營人求償。
    第六類委營案應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模組回收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
   作業要點辦理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清除及處理相關工作,並於契約書
   載明。

十五、委營案承辦人於委營權利金繳交期限前一個月,應函知委營人按時繳
   納。委營權利金之繳交,依契約規定,直接電匯入農場指定帳戶,或
   交農場出納單位收帳,不得由承辦人代收。
    委營權利金如逾期繳交,按契約規定辦理。

十六、委營案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本會將不定期查核其書面資料,或現地
   督訪履約管理情形。

十七、農場應給予有機農業之委營案委營權利金優惠,由委營人檢具符合承
   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通過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向農場提出申請,自申請日之次月起
   ,按契約所訂委營權利金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計收。

十八、委營期間農場土地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其歸屬得
   由農場與委營人雙方協議訂定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