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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遠距居家照顧系統安裝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14003223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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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照顧第一類退除役

官兵(以下稱榮民)及其遺眷,由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

處)委請廠商安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以下稱遠距系統),以供遇有

突發及緊急事件時,獲得即時協助與救援,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住榮民及遺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稱安裝對象),榮服處得

衡酌訪視照顧需求情形,委請廠商至其居住處所安裝遠距系統:

(一)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第

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服務對象。 

(二)六十五歲以上與其三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之子女共住,且為主要照

顧者。
 

三、榮服處派員實地訪視完成需求評估,並取得安裝對象本人或家屬同意

(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造具名冊(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基本資料

及訪視紀錄等,報請本會同意後始得安裝。

  榮服處應於收受本會同意函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會同廠商

至安裝對象居住處所安裝遠距系統,並說明該系統功能及操作方式等

使用資訊。

  安裝測試情形及紀錄,應於本會服務機構退除役官兵及遺眷訪視
   系
統(以下稱訪視系統)登載。
 

四、榮服處人員依訪視排程,於訪視安裝對象時,每次均應測試遠距系統

功能是否正常,並瞭解其使用狀況,若系統異常無法正常運作,應立

即通知廠商檢修,並於訪視系統登載。
 

五、使用遠距系統之安裝對象,無繼續使用遠距系統之需求者,榮服處知

悉後應立即通知廠商於三個工作天內至安裝對象居住處所拆卸遠距系

統停止服務,並於訪視系統登載。
 

六、各榮服處執行本要點之成效,由本會定期檢討並列為年度業務輔訪考

核項目。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