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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附設日間照顧中心費用收取及支用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11001222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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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
   附設日間照顧中心,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申請
   及給付辦法),辦理收取、申報核撥服務費用與解繳國庫作業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榮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日間照顧中心。

 三、日間照顧中心服務提供之費用,依申請及給付辦法辦理。

 四、日間照顧中心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後之費用申報程序,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辦理。

 五、日間照顧中心依規定向民眾收取自行負擔費用及政府核撥費用,應全
   數解繳國庫,但下列項目之費用得先予扣抵:
 (一)水費。
 (二)電費。
 (三)日間照顧中心行政作業費。
 (四)先行墊付廠商之餐費。
 (五)特約單位交通費。
 (六)照顧服務員進階訓練費。
 (七)其他依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代收之費用。

 六、前點各款費用項目依下列規定計算扣抵:
 (一)有獨立電錶,核實扣除電費後繳庫;無獨立水錶,每月水費以榮家
    當月應繳水費之百分之零點二五為上限。
 (二)日間照顧中心行政作業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四百六十元為上限,核
    實扣抵。
 (三)餐費以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四)交通費依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表(BD03),以一趟新臺
    幣一百元、原住民區以一趟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五)照顧服務員進階訓練費依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表(AA11),
    以每日新臺幣五十元、原住民區每日新臺幣六十元為上限,核實扣抵。
 (六)其他依申請及給付辦法代收之費用,按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及
    金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