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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安置農墾員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輔肆字第102007660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農林業務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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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安置於農場
        農墾員之輔導與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農墾員,係指經本會安置有案之未放領場員、墾
        員及核定有案之未放領繼耕人、台東農場知本分場都蘭墾區場員
        及嘉義農場嘉南地區場員。

三、農墾員之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由農場依本會相關規定輔導之;生活
        輔導得協調各地區榮民服務處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輔導業務權
        益維護、糾紛調處、陳情請願、法律諮詢等由各榮服處辦理,惟
        案情直接與農場有關者,由農場輔導之。

四、農墾員由農場配耕一定面積之國有土地墾耕維生,其在配耕土地
        上經營生產所得收益,除有貸款必須歸還外,均屬自有,其稅捐
        及水電費等應自行繳付。前項所稱一定面積,依各農場現行核配
        面積辦理。

五、基於場員、墾員受配耕之土地係屬國有,並受農場管理,農場為
        善盡管理人之義務,又本於本會擔負輔導安置國軍退除官兵生活
        之旨,農場應就配耕土地與農墾員簽訂使用借貨契約,契約書格
        式如附件。

六、場員、墾員亡故後,其遺眷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屬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規定申辦繼耕。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項,適用其他法令及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