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會屬機構所屬遊
憩區(以下稱各遊憩區)經營管理,使之營運自給自足,輔導安置
榮民,以達永續經營,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遊憩區應依本原則訂定經營管理要點,並報請本會核准。
第 二 章 經營
第 一 節 經營方針
三、各遊憩區應依本會農林機構「永續發展政策指導」釐定經營方針,維
護自然資源,貫徹國土復育,發展生態旅遊;改善經營理念,提高服
務品質,創造共榮局面;厲行責任制度,強化安全措施,追求永續發
展。
四、各遊憩區經營應本於企業管理之精神,發展農場整體觀光遊憩,提供
國人休閒優質農場。
第 二 節 環境維護
五、各遊憩區應由專人進行遊憩區建築物周邊、相鄰地區之設計、佈置、
清潔及節約能源等維護事項,如維護路標、解說牌、導覽指示系統、
建置雙語環境。
六、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各遊憩區負責所
轄區域及養護聯外道路路段之環境維護,每月進行「環境清潔日」大
掃除活動,並運用現有監視錄影設備,協助環境衛生違法案件舉證。
第 三 節 安全措施
七、各遊憩區應依「遊憩區公共安全管理及應變標準作業程序(SOP) 實
施計畫」確實執行,定期演練,加強事先防範及意外事件應變處理,
並作好後續追蹤管制。
八、各遊憩區應由專人管理及定期檢查各項設備,維護設施正常使用,危
險區域應明確標示並設立防護措施,嚴防危險品進入遊憩區。
第 四 節 生態旅遊
九、各遊憩區應以生態保育為前提,進行環境整備工作,強化自導式生態
解說系統功能,工程設計時應參考節能、節水、通風等綠建築之概念
,材料選用應儘量使用較自然、環保之材質。
十、各遊憩區應依據其特色,規劃生態旅遊套裝遊程,編印生態解說摺頁
或手冊,提供遊客進行生態旅遊體驗。另透過召募生態解說員(志工
)、建立培訓機制、制定管理作業規範,強化生態解說功能。
第 五 節 行銷宣傳
十一、各遊憩區應結合周邊資源,配合季節或節慶,融入農場特色,提前
策劃活動主題,並搭配以遊客角度設計之套裝遊程,於辦理活動前
發布訊息。
十二、各遊憩區應加強與媒體之關係,如主動邀請媒體記者參訪、利用各
種傳播媒體報導各遊憩區風景特色、設備及活動。
十三、各遊憩區應運用網際網路及公共關係介紹設備、服務(含收費方式
)、特色及最新活動消息,並製作多媒體、觀光摺頁、手冊等文宣
品,建置固定通路按期配送,或於各觀光旅遊展覽地點提供取閱。
第 六 節 社會反映
十四、各遊憩區應透過顧客滿意度調查進行檢討,如有反映不佳之情形,
應即向長官回報及檢討回應。遊客所留聯絡方式應列檔保存,適時
提供遊客最新訊息。
十五、各遊憩區應主動於網站或報章雜誌刊登觀光遊憩報導,由專人收集
各種媒體報導予以因應。網頁討論區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明定答復
時間,並由主管負責後續追蹤列管。
第 七 節 服務品質
十六、各項服務工作應配合觀光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辦理,建立標準作業流程(SOP)及檢
核表,並落實複查。
十七、各遊憩區應訂定年度教育訓練計畫,辦理觀光在職訓練、講座或觀
摩,並得視需要薦送服務人員至專業機構接受訓練,服務人員不得
拒絕。
十八、櫃檯(訂房)服務人員應有電話禮貌,熟記遊憩區設施、風景特色
、收費標準、訂退房及訂金收取規定、活動及各項優惠,適切回答
遊客問題並介紹推銷。
十九、客房服務人員於遊客進房前及退房後應確認房內設施之完備,房內
住宿須知及旅遊資訊(如會屬遊憩區觀光摺頁)應隨時更新。
二十、櫃檯為二十四小時服務單位,隨時應客人需求提供親切、禮貌服務
,當班值勤人員不可擅離工作崗位,如有客訴案件應由主管妥適處
理。
二十一、餐廳、廚房、炊具、餐具應保持清潔,符合衛生標準,並盡量運
用當地特色食材,研發健康、養生之料理。
第 三 章 人事及行政管理
第 一 節 人事管理
二十二、各遊憩區員工工作時間、休假、輪班方式、工資、津貼及獎金之
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僱用、解僱、資遣、離職、退休及福利措施等規定,應以勞動基
準法及本會相關規定為依據明定之,並於僱用人員前充分告知。
二十三、僱用各級人員應明訂僱用資格,注意學識經驗及工作能力,並須
與所聘任之工作性質相稱,一般人員應優先雇用榮民(眷)。主
管應注意領導與統御能力,經理、副理及執行副理需甄選報會後
僱用。
第 二 節 服務費支給作業
二十四、各農場應依其特性通盤檢討,於旅客住宿及餐飲等消費總額中提
撥百分之五服務費,並按服務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發給實際參
與之僱用工作人員(不含臨時雇工及兼職人員)。
二十五、各農場應考量服務特性,訂定服務費分配原則(含分配單位、停
減發規定及分配方式等),與工作人員充分溝通後,簽奉場長核
定及函知相關工作人員,並應讓新進人員確切瞭解。
第 三 節 銷售管理
二十六、銷售貨品應配合年度預算,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向合法之廠商訂
定長期供應契約(契約內容由各遊憩區與廠商共同商議)為原則
。
二十七、銷售貨品按種類編號、標價,隨時檢視商品有效期限及價格合理
性。
第 四 節 委託(外)經營
二十八、各遊憩區委託(外)經營之觀光業務,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及委託經營契約執行,重視履約管理,確實評核委外廠
商履約情形,辦理年度經營績效評估,並與委外廠商建立良好溝
通管道。
二十九、委外經營之觀光服務應配合本會政策,進行聯合行銷。
第 五 節 連續假期交通疏運及大量人潮安全管理
三十、連續假期前各遊憩區應針對區內易壅塞路段疏導、車流人潮動線、
停車空間規劃以及安全管理與管制等研擬交通疏運計畫,另因應大
量人潮湧入,針對區內環境清潔、餐廳及客房服務擬定大量人潮安
全管理計畫,並事先進行演練。
三十一、連續假期期間各遊憩區應依「遊憩區公共安全管理及應變標準作
業程序(SOP) 實施計畫」確實執行,並視情況將相關統計資料
(遊客人數、營收等資料)回報本會。
第 六 節 績效考核及獎懲
三十二、本會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林遊憩區經營管理暨安
全維護督導實施計畫」進行檢查、評分並提出建議改進事項。
三十三、各遊憩區除應就本會所提各缺失確實檢討、追蹤管制,並應依考
核結果優劣,核實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