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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45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11.13
發布字號: 輔給字第1130082742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容:

四、定期俸金發放作業:

(一)定期俸金於每月一日發放,由本會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撥入領受人郵

局指定帳戶,或由本會通知於榮服處驗證發給。

(二)定期俸金發放通知:

1、定期俸金發放訊息,以本會全球資訊網定期俸金及年終慰問金發放

查詢為主,書面郵寄為輔。

2、遇軍職人員俸給調整或攸關領受人權益之重大給與事項變動,本會

應於近一期俸金發放時通知領受人。

(三)定期俸金發放之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選擇榮服處臨櫃領

取者,由榮服處自次一上班日起,依排定日期發給。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居住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

方式:

1、直撥入帳: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授權書(格

式如附件三)辦理,撥付國內郵局指定帳戶。領受人經視訊查驗通

過者,亦同。

2、臨櫃發放: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國內親友代

領授權書(格式同附件三)辦理,列入榮服處驗證發給。

3、申請定期俸金代匯國外銀行本人帳戶者,本會得依其每年檢具我國

駐外單位驗證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辦理匯款,相關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申請及匯款程序如附件五。

4、前三目之授權書及申請書,自駐外單位驗證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有

效。領受人逾期送達本會者,順延發給。

5、第一目之視訊查驗作業流程,如附件五之一。領受人逾期未完成或

未通過視訊查驗,且未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辦理者,其定期俸金

順延發給。

(五)支領定期俸金之退除人員失蹤,定期俸金處理方式:依查驗機關查

復資料,比對領受人失蹤者,由本會依查復資料所列失蹤發生原因

,暫停發給俸金。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由本會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核定函,辦

理停支俸金事宜。溢領之定期俸金,則由榮服處依國防部人事權責

機關通知,辦理收款及催繳事宜。

2、赴大陸地區人員經本會定期資料比對,查獲出境逾一百八十三日以

上,改列榮服處驗證發給;經通知未到驗者,暫停發給俸金,俟其

本人返臺申請,回復請領發給。

3、前目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人員,於大陸地區停發俸金期間死亡,其

遺族(或遺產管理人)不得申請補發暫停期間之俸金。
 

十、一般規定:

(一)各項退除給與發放,除下列情形必須列入榮服處以開立國庫支票驗

證發給外,以開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入帳為原則:

1、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委託在臺親友代

領俸金。

2、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申

請改領退伍金。

3、大陸地區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

(二)請領各項退除給與,因特殊情事無法或不願辦理郵局直撥入帳者,

經領受人填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得免附帳戶資料卡,由本

會列入榮服處發給。

(三)退除給與經領受人申請列入榮服處臨櫃發放因故無法親領時,除第

一款之情形外,榮服處得依其代理人繳驗之退除給與委託代領申請

表(格式如附件十一),連同以下證明書件,發給其代理人:

1、因病: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出具之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

2、在監服刑:服刑監所出具之在監所證明、判決書、在監委託證明書

3、無行為能力(含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受監護之裁定文件或戶

政機關開具已辦妥監護登記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合於給與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者,其眷屬

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應隨同定期俸金發給。

(五)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應給與之各項退除給與俸率、基數、金額

,本會與榮服處應先行檢視、演算,確定無誤後覈實發給。

(六)本會對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之領受資格,應定期實施查驗,並將查驗

具有喪失或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人員資料,函送國防部核處。

(七)本會查驗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具有領受資格異常,或其他特殊事件有

影響退除給與正常支出之虞者,得改列榮服處個別驗證。

(八)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或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

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者、或因案逃亡、藏匿或

被通緝,其俸金應主動暫停發給,俟原因消滅時恢復。

(九)榮服處接獲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地區

相關訊息時,應將其聯繫告知之出國(境)訊息,於本會退除給付

發放管理系統建檔列管,並上傳其機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臉部正

面及兩側脫帽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則請其提供實體照片

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同時告知其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

俸金申請及領受權益等事項。

(十)支領定期俸金旅居國外人員(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持外國護照於

出國前或於出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報到完成建檔者,其定期

俸金得於聯繫報到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內,免附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之授權書或申請書,由本會依領受人報到前之領取俸金方式發給;

出國逾一年,未再回臺向榮服處聯繫報到者,其定期俸金應依第四

點第四款規定,由本會憑領受人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

申請書或依視訊查驗結果發給。

(十一)前款人員定期俸金屬榮服處臨櫃發放者,榮服處應另收繳委託代

領退除給與申請表,辦理其出國期間一年內免附授權書或申請書之

俸金發放事宜。

(十二)本會對依第四點第四款第三目申請代匯定期俸金之旅居國外人員

,應列入管制,並與領受人保持聯繫,瞭解領受人近況。

(十三)本會得不定期連線申請人查證,稽核榮服處辦理視訊查驗作業結

果,並列為本會對榮服處退除給付發放業務之輔導及考核參據。

(十四)領受人申請逾期未領之定期俸金,除涉及確認領受人身分權益事

項,由榮服處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外,逕送本會辦理直撥

入帳。

(十五)遺屬年金之發給,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

時之次月一日起定期發給。遺族未於原領受人死亡後提出申請,致

溢領原領受人定期俸金,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繳回而未繳回

者,由本會於其應領之遺屬年金,列入榮服處發放時,同時辦理繳

回。

(十六)收受請領退除給與人員之帳戶資料卡及其他各項證明文件,應妥

善保管,保管年限最少十年。

(十七)國軍在臺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准

予退除並核給退除給與者,其退除給與之發給,依第三點第一款第

一目規定辦理直撥入帳。

(十八)本會及各榮服處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須定期(每半年)及不

定期與會計帳務核對。發現有不符情形時,應查明原因。

(十九)本會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因資料比對、登鍵或系統計算錯誤

等致生溢發情形,應通知領受人限期繳回。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