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期俸金發放作業:
(一)定期俸金於每月一日發放,由本會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撥入領受人郵
局指定帳戶,或由本會通知於榮服處驗證發給。
(二)定期俸金發放通知:
1、定期俸金發放訊息,以本會全球資訊網定期俸金及年終慰問金發放
查詢為主,書面郵寄為輔。
2、遇軍職人員俸給調整或攸關領受人權益之重大給與事項變動,本會
應於近一期俸金發放時通知領受人。
(三)定期俸金發放之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選擇榮服處臨櫃領
取者,由榮服處自次一上班日起,依排定日期發給。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居住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
方式:
1、直撥入帳: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授權書(格
式如附件三)辦理,撥付國內郵局指定帳戶。領受人經視訊查驗通
過者,亦同。
2、臨櫃發放: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國內親友代
領授權書(格式同附件三)辦理,列入榮服處驗證發給。
3、申請定期俸金代匯國外銀行本人帳戶者,本會得依其每年檢具我國
駐外單位驗證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辦理匯款,相關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申請及匯款程序如附件五。
4、前三目之授權書及申請書,自駐外單位驗證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有
效。領受人逾期送達本會者,順延發給。
5、第一目之視訊查驗作業流程,如附件五之一。領受人逾期未完成或
未通過視訊查驗,且未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辦理者,其定期俸金
順延發給。
(五)支領定期俸金之退除人員失蹤,定期俸金處理方式:依查驗機關查
復資料,比對領受人失蹤者,由本會依查復資料所列失蹤發生原因
,暫停發給俸金。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由本會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核定函,辦
理停支俸金事宜。溢領之定期俸金,則由榮服處依國防部人事權責
機關通知,辦理收款及催繳事宜。
2、赴大陸地區人員經本會定期資料比對,查獲出境逾一百八十三日以
上,改列榮服處驗證發給;經通知未到驗者,暫停發給俸金,俟其
本人返臺申請,回復請領發給。
3、前目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人員,於大陸地區停發俸金期間死亡,其
遺族(或遺產管理人)不得申請補發暫停期間之俸金。
十、一般規定:
(一)各項退除給與發放,除下列情形必須列入榮服處以開立國庫支票驗
證發給外,以開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入帳為原則:
1、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委託在臺親友代
領俸金。
2、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申
請改領退伍金。
3、大陸地區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
(二)請領各項退除給與,因特殊情事無法或不願辦理郵局直撥入帳者,
經領受人填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得免附帳戶資料卡,由本
會列入榮服處發給。
(三)退除給與經領受人申請列入榮服處臨櫃發放因故無法親領時,除第
一款之情形外,榮服處得依其代理人繳驗之退除給與委託代領申請
表(格式如附件十一),連同以下證明書件,發給其代理人:
1、因病: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出具之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
2、在監服刑:服刑監所出具之在監所證明、判決書、在監委託證明書
。
3、無行為能力(含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受監護之裁定文件或戶
政機關開具已辦妥監護登記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合於給與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者,其眷屬
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應隨同定期俸金發給。
(五)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應給與之各項退除給與俸率、基數、金額
,本會與榮服處應先行檢視、演算,確定無誤後覈實發給。
(六)本會對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之領受資格,應定期實施查驗,並將查驗
具有喪失或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人員資料,函送國防部核處。
(七)本會查驗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具有領受資格異常,或其他特殊事件有
影響退除給與正常支出之虞者,得改列榮服處個別驗證。
(八)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或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
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者、或因案逃亡、藏匿或
被通緝,其俸金應主動暫停發給,俟原因消滅時恢復。
(九)榮服處接獲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地區
相關訊息時,應將其聯繫告知之出國(境)訊息,於本會退除給付
發放管理系統建檔列管,並上傳其機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臉部正
面及兩側脫帽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則請其提供實體照片
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同時告知其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
俸金申請及領受權益等事項。
(十)支領定期俸金旅居國外人員(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持外國護照於
出國前或於出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報到完成建檔者,其定期
俸金得於聯繫報到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內,免附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之授權書或申請書,由本會依領受人報到前之領取俸金方式發給;
出國逾一年,未再回臺向榮服處聯繫報到者,其定期俸金應依第四
點第四款規定,由本會憑領受人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
申請書或依視訊查驗結果發給。
(十一)前款人員定期俸金屬榮服處臨櫃發放者,榮服處應另收繳委託代
領退除給與申請表,辦理其出國期間一年內免附授權書或申請書之
俸金發放事宜。
(十二)本會對依第四點第四款第三目申請代匯定期俸金之旅居國外人員
,應列入管制,並與領受人保持聯繫,瞭解領受人近況。
(十三)本會得不定期連線申請人查證,稽核榮服處辦理視訊查驗作業結
果,並列為本會對榮服處退除給付發放業務之輔導及考核參據。
(十四)領受人申請逾期未領之定期俸金,除涉及確認領受人身分權益事
項,由榮服處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外,逕送本會辦理直撥
入帳。
(十五)遺屬年金之發給,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
時之次月一日起定期發給。遺族未於原領受人死亡後提出申請,致
溢領原領受人定期俸金,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繳回而未繳回
者,由本會於其應領之遺屬年金,列入榮服處發放時,同時辦理繳
回。
(十六)收受請領退除給與人員之帳戶資料卡及其他各項證明文件,應妥
善保管,保管年限最少十年。
(十七)國軍在臺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准
予退除並核給退除給與者,其退除給與之發給,依第三點第一款第
一目規定辦理直撥入帳。
(十八)本會及各榮服處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須定期(每半年)及不
定期與會計帳務核對。發現有不符情形時,應查明原因。
(十九)本會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因資料比對、登鍵或系統計算錯誤
等致生溢發情形,應通知領受人限期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