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第 0980005806 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第 1020078163 號令修正名稱、第 1、10、14 點及附件1、
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
第 1120092999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