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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2008417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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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89)輔人字第 08719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輔人字第 0940009756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輔人字第 0970003431 號函修正附表一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輔人字第 0970009992 號函修正第 3 點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輔人字第 0980002117 號函修正附表一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輔人字第 1010090824 號函修正附表一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輔人字第 1020078070 號函修正名稱
 及第 3 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
 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30005406 號函修正第 3 點及第 2 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30033888 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40084172A 號函修正第 2 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040104108B 號函修正第 3、4 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1050081123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60028999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60095241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70044392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1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70085732號函修正第2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1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80089562號函修正第2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1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90019989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1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90049177號函修正第2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2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20026870號函修正第3點及第2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
    一月一日生效
2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20084173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