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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2008417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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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遴用資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醫事人
  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各醫事主管、副主管,除須具備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有關規定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附表一所定兼任職務遴用資格
  條件。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
    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兼任首長、副首長未滿六年免兼者,得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
    務,任期接續計算;任滿六年免兼者,得於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
    上,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任期重行計算。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部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副護理長除外)之任期:
 (1)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
    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2)前述延長任期屆滿者,於該部門檢討無符合遴用資格表(同附表
    一)之現職人員,或經榮民總醫院甄審委員會審議無適當人員可
    資派兼時,得再延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但二級醫事單位主管
    得視業務需要由一級單位主管兼代。
 (3)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4)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未滿六年免兼者,得再任同級醫療機
    構同級職務,任期接續計算;任滿六年免兼者,得於免兼原職之
    後二年以上,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任期重行計算。但屬
    第四目及第五目調任同級不同類型職務者,依該二目之規定辦理。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任期中或機關修編後
   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任期接續計算。
 4、調任同級不同類型職務者,任期重行起算。二級單位主管調任不同
   次專長領域之同級單位主管職務者,亦同。前開二級單位主管未具
   備擬任同級單位次專科證書者,由需求榮民總醫院邀集另三所榮民
   總醫院相關單位召開專業審認會議審議。
 5、前目所稱不同類型職務,指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所定
   專科醫師分科及各專業醫事人員法,需求特定醫事專科(業)專長
   之醫事單位(以下簡稱專科性單位),與該等醫事專科(業)專長
   以外之同級綜合性單位間之調任。其任期受以下限制:
 (1)現、曾任專科性單位主管調任同級綜合性單位主管,重行起算之
    任期以二任計六年為限。現、曾任綜合性單位主管調任同級專科
    性單位主管,重行起算之任期以一任計三年為限,且併計原專科
    性單位主管之任期不得逾六年。
 (2)同級且同類型內不同單位間之調任,任期應予併計並受本目任期
    規定之限制。
 6、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任期屆滿檢討,應依本
   會與各所屬機構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循序報送榮民總醫院或本會核
      定。
 7、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級區分
   之。
(二)考評權責:
 1、各榮民總醫院首長由本會考評,榮民總醫院副首長,所屬分院首長
   、副首長由榮民總醫院首長初評後送本會複評,並提本會組成之審
   議小組審查其連(延)任事宜。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項目,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辦理。
 2、各醫療機構對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表,得參酌附表二
   評分標準表,自行訂定,並副知本會。

 
四、作業程序:
(一)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職務之遴選,由本會就各醫
   療機構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外補推薦人選
   中,提請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
(二)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首長
   就該院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本會推薦人
   選中,建議適當人選,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副主管,二、三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
   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組成甄審委員會,就符合本規定之
   現職擬陞任之名冊或本會推薦人選中,列冊甄審或公開甄選,按人
   事任免作業程序陳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四)榮民總醫院兼任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本會檢討連任、延任、調
   任或免兼。榮民總醫院兼任副首長及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首長、副
   首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榮民總醫院完成考評,並建議其連任、
   延任、調任或免兼,報本會辦理。
(五)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由各級醫療機構於任期屆滿前三
   個月,檢討其連任、調任或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