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265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02117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21820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8840 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24812 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9088 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105626 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0950000892 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0960003554 號函修正
10.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80008193 號函修正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10069616B 號函修正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人字第 1020075686 號函名稱及第 1、5、7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40003358 號函修正第 4、5、9 點,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70068663 號函修正第 1、4、5、7 點,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20042581 號函修正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