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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20042581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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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安置第一
         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遺族就業,本會與民
         資合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投資事業機構),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人事業務包括範圍如下:
(一)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級
   以下之主管(含經理、主任、科、組長或相當層級)及一般職員(工
   )、董事、監察人等職務之遴薦或進用。
(二)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之制訂、修正及調整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事宜。
(四)依協議由本會指派職務之退休年齡、任期。

三、投資事業機構內部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修正變動時,應即時通
  知本會。

四、本會對投資事業機構安置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
         兵及國軍遺族之比例等原則如下:
(一)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第一類
   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遺族人數佔全部員工
   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者外,其職員(工)安置率不得低於本會持
   股比例為原則。
(二)凡本會投資額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理
             由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擔任
       ,本會投資額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三)投資事業機構公開招考職員(工),應按下列安置順序擇優錄取:
 1、因公致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
 2、支領「一次退伍金」之無職業退除役官兵。
 3、支領「一次退伍金或撫卹金」之退除役官兵遺眷或國軍遺族。
 4、「就養或中低收入戶」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
 5、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
 6、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尉級優先,校級次之)。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安置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
   官兵人員,每月均需將安置率報會(統計資訊處),以利管制。

五、依協議由本會薦派職(席)缺職員遴用(薦)、陞遷、退休、 辭(免)
         職作業方式:
(一)遴用(薦):
 1、董事長、總經理:本會報行政院核可後,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選(聘
   )任。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以下主管:本會遴選推薦經董事會通過
   後聘任,並副知本會(事業管理處、統計資訊處、人事處);無須經
   董事會通過之主管,於聘任後亦須副知本會。
 3、一般職員:各投資事業機構應詢洽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申
   請安置之待業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
   擇優進用。甄試規定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訂。
 4、技術或專業人員,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及國軍遺族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經本會同意後公開招考。
 5、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遇有投資事業機構業務必須但不易羅致之專門
    技術人員,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
   遺族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於徵求該機構同意後遴薦。
 6、遴用支領退休俸人員時,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七條等
          相關規定,辦理停支退休俸(格式如附表)。擇領、兼領月退休金或
   支領一次退休金、養老給付之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
         定辦理停止支領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
        7、本會提名投資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視需要改派,均依公司法
          規定辦理。
(二)陞遷:
 1、陞任科(組)長以上職務(含職務調整),應先報會同意後發布。
 2、一般職員及工級人員調陞職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發
               布之同時副知本會。
(三)退休、辭(免)職:
 1、凡本會安置職員(工)退休、辭(免)職脫離輔導就業者,均需副知
   本會,以利本會安置作業。
 2、退休、辭(免)職後,不得再受聘至本會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任
               職。
 3、如合於改辦軍方退休俸、退伍金者,應檢附離職證明,詳填住址,由
              投資事業機構逕函本會辦理恢復軍方給與。

六、新成立之投資事業機構,應就本程序有關事項與民資列入協議或章程。
  已成立之機構,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協調提出董事會追認之。

七、所屬機構投資或本會投資事業轉投資之機構董、監事派免與第一類退除
         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遺族安置之比率,比照第四
         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八、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作業程序:
(一)因公出國:
   如考察、訪問、開會、觀摩及接洽、拓展業務等,應將日期、行程
   、地點及任務內容等,函報本會業管處審定後辦理(受邀參加會議
   者,應檢附邀請函),並於返國一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包括出國
   心得及對公司營運革新計畫與建議等)。
(二)私人事務出國:
   如觀光、探親、探病、奔喪等,填具事由、時間等相關資料,函報
   本會人事處辦理。
         總經理於非立法院開議期間出國,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董事長批核,報
  本會備查,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函報本會辦理之規定。
         為免影響公司運作,會薦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可同時出國。

 
九、依協議由本會指派職務之退休年齡、任期:
(一)經理級或相當層級人員,除由公司會派人員陞任者外,其任職年齡
   以六十歲為上限。超過六十歲擬予留任者,應由投資事業機構逐年
   檢討,並經本會同意,至多留任至六十五歲為止。科長以下人員依
   各投資事業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二)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年齡及任期,依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會派職員退休及資遣相關作業規定,由各公司自行訂定後依規定辦
   理。
(四)退休年齡之認定,按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