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輔貳字第1010038351B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
字第10200736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強
化值勤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
第10700843601號函修正名稱、第11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原
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強化值勤規定)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20041254 號函修正全文17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20070252 號函修正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