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1
)輔政字第 6629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政字第 05333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6)
輔政字第 04016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89)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政字第5446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
字第 0960004088 號函修正全文 8 點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第
0980000756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8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工作兼辦人員設置暨執行要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
第 102007246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第
105001940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
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第
1090082098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