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
二輔人字第 03924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二人政肆字第 50065 號
函核定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四輔
人字第 0996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台八十四人政給字第 14323 號函核
定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五
輔人字第 11278 號函修正第2點、第6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台八十五人政給字第 17924 號函
核定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六
輔人字第 1989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行政院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 28303 號函核
定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六
輔人字第 2697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 51174 號
函核定
6.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九十輔人字第
08760 號函核定修正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九十二輔人
字第 09200003462 號函核定修正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20004764 號函核定修正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0930005448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 13 點
1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40006847 號函修正第 5、8 點;並溯自94年7月 1 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50004503 號函修正第 4 點;並溯自 95 年 5 月 10 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人字第 0980009426 號函修正第 4、5、7~9 點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20079476 號函修正名稱及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生產事
業機構配合移轉民營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500150051 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70095933 號函修正第5、7、8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