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
字第 095000927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 1020044717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
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20079501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稽核及評比作業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3001388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
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50020737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70040349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案件稽
核及評比作業規定)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80022495 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8009432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1001783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