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所屬榮民服務
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依國軍
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
置就養案件之效能,提升業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月十日前各榮服處及榮家將前一個月核定就養案件名冊送會抽
查稽核百分之五十,並以年度案件平均數,據以評分。
(二)參與本會召開各項訓練課程及回復辦理情形,納入評分。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評分,各占百分之七十、三十計算,每年核定
檢查缺失及分數,辦理獎懲。
三、就養案件評分,按就養案件稽核檢查及訓練課程參與情形稽核,內
容區分如下:
(一)就養案件稽核檢查(每案以一百分為基本分):
1、稽核案件改變原核准之結果致須追繳就養給付者,以零分計算。
2、每月稽核案件未依時限送會或缺失須補正資料報會重審者,扣
十分。
3、稽核檢查未符合就養法規及相關函釋者,扣一分。
(二)訓練課程參與情形稽核(每年度以一百分為基本分):
1、訓練課程未派員參與或遲到早退者,扣十分。
2、榮服處及榮家訓練課程未依期限回復辦理情形或辦理情形無佐
證資料者,扣二十分。
四、評比方式及獎懲:
(一)評比分組如下:
1、第一組:甲種榮服處。
2、第二組:乙、丙種榮服處。
3、第三組:丁、戊種榮服處。
4、第四組:榮家。
(二)第一組評比列第一名、第二名與其他組列第一名者,公開表揚,
並頒發獎狀乙幀。獲獎之榮服處及榮家首長嘉獎一次,相關承辦
人員由榮服處及榮家依權責辦理敘獎。
同組評分相同者,以全年度稽核案件數量多寡定其排名。
(三)案件審核錯誤致須撤銷原處分者,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
後續辦理情形陳報本會,未依規定辦理者,榮服處及榮家首長申
誡一次,相關承辦人員由榮服處及榮家依權責懲處。
(四)評分成績未達九十分之榮服處或榮家,應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
內將改善計畫書陳報本會,本會派員至該榮服處及榮家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