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4
901號函頒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
017號函修正附件四「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依戶籍更正榮民資料作業規
定」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38
69號函修正附件四「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依戶籍更正榮民資料作業規
定」
4.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0012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
發布全文 7 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
字第 1020072934 號函修正全文; 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0
60032995 號函修正第 27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
第1120098640 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