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八)輔貳字第2490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一)輔貳字第8032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二)輔貳字第25845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八五)輔貳字第01581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六)輔貳字第10009號函修正附件七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七)輔貳字第 3777 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貳字第 9376 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七)輔貳字第 17344 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八)輔貳字第 02596 號函修正
10.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八)輔貳字第 09901 號函修正
1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八八)輔貳字第 10202號函修正
1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九)輔貳字第 07496號函修正
1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九)輔貳字第 09643號函修正
1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八九)輔貳字第 21866號函修正
15.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九十)輔貳字第02096號函修正
1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九十)輔貳字第18586 號函修正全文 23 點
1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輔貳字第 096001813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9 點;並自
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
安養、養護作業規定)
1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貳字第 09800079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及第 6 點之附件一
~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1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輔貳字第 1020078217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2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
字第 103005883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2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
第 10600532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養字第 113003993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