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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
  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並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
  養其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二條之退除役官兵,退伍時官階為校級以下者。
  加強輔助對象,係前項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三、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
  列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四、申請金額及程序如下:
(一)合於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得依前點所定之班別申請補助,以補
   助十二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三次。
(二)申請次數,以其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
   時數證明,併繳費收據,作為核認依據,一次以一班為限。
(三)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合於第二
   點第二項之加強輔助對象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十六萬元為
   限。
(四)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之三個月內,檢附正式
   繳費收據、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時數
   證明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
   榮服處)申請補助。加強輔助對象之申請補助者及第五點第三
   項須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資格之相關
   資料。
(五)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者,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
   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為本會(含所屬機構)職員工。
(二)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
   置。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申請補助之班別,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進修費用補助
   或減免。
(五)同一班別重覆申請。
(六)申請進修班別不符第三點規定。
(七)申請次數、金額及程序不符第四點規定。
(八)進修班別如畜獸花鳥研習班、瑜珈提斯韻律舞班、電眼美人妝
   、中國傳統養生學、爵士有氧、肚皮舞班、塑身班、太極導引
   、易經、靜思茶道班、疾病自然療法等,屬自我養生休閒娛樂
   或終生學習性質。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
  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第一項第八款班別能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得予補助。


六、經費: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