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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輔學字第1120090184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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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
  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課程,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養其專業技能,
  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二條之退除役官兵,退伍時官階為校級以下者。

三、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
  列課程:
(一)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
(二)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三)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學分班。


四、申請次數、金額及程序如下:
(一)合於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參加前點所定課程得申請補助;補助
   以十二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三次。
(二)前款次數,以其學分證明或成績單,併繳費收據,作為核認依
   據,一次以一課程為限。
(三)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但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或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十六萬元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進修課程結束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正式繳費收
   據、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各榮
   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補助;具前款後段所定之情形
   者,應併附相關證明影本。
(五)未依規定檢齊證明資料者,其能補正者,由受理之榮服處通知
   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非第二點所定補助對象或為本會(含所屬機構)職員工。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
   置。
(五)逾六十五歲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課程。
(六)申請補助之課程,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進修費用補助
   或減免。
(七)同一課程重複申請。
(八)申請進修課程不符第三點規定。
(九)申請次數、金額及程序不符第四點規定。
(十)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
  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六、本作業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參加大
  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七、經費: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