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輔導榮民就業,鼓勵榮民參加國家考
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特補助其進修
補習費用,並訂定本規定。
二、榮民於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之國家考試類科之班別進
修,且無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規定申請進修補習費用之補助: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具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三、合於前點規定之榮民,得於完成進修補習且參加國家考試後二個月內,檢附
補習班開立之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有上課班別、科別及授課起迄
時間)、榮譽國民證影本、准考證影本,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縣、市榮民服
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補助。
四、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
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
於受理案件之十五日內擬具審核意見分別列冊報會複審。
五、依本規定申請核給補助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六、參加函授班或僅購買教材,未實際到班上課者,不予補助。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於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