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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學字第1120072356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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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就業,鼓勵參加就業考試,補助其進修補習費用,提升就業
  競爭力,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
  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

三、本規定所稱就業考試如下:
(一)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
(二)各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考試。

四、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
  別或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
  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

五、申請本規定進修補助,得於報名進修補習或購買教材及考試用
  書,並參加就業考試後三個月內,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或發票(
  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或書籍名稱)、准考證或到考證明影本(
  需註記全部到考),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提出申
  請。

六、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
  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每年限申請一次,至多補助四次,
  合計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以購買考試用書申請
  補助者,每次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六)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
   安置。
(七)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八)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九)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十)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十一)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
  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八之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參加
    就業考試且全部到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九、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