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就業,鼓勵參加就業考試,補助其進修補習費用,提升就業
競爭力,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
條所定之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
三、本規定所稱就業考試如下:
(一)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
(二)各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考試。
四、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
別或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
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
五、申請本規定進修補助,得於報名進修補習或購買教材及考試用
書,並參加就業考試後二個月內,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或發票(
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或書籍名稱)、准考證或到考證明影本(
需註記全部到考),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提出申
請。
六、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
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以補助四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次
,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者。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四)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五)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六)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七)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八)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九)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
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九、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