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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8: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8003735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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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構善用民
  間資源與活力,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公共服
  務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情形,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本會及所屬機構評估適合委
        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者,得委外辦理。
        本會各業管處,應依本要點督導所屬機構委外辦理情形。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
   本會及所屬機構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將
   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
   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
   辦理。

四、本會為落實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成立推動專案小組,統籌辦
  理規劃、審查及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該推動專案小組之設置規定
  ,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所屬機構應分別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構業務委外事宜,並
  指定副首長或幕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本會各單位應檢討主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項目,並負責推動業務
  督導之所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

   本會及所屬機構應每年檢討辦理委外情形。

   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業務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報本會
推動專案小組協助解決,必要時得視案件類型,由本會洽請相關機關

協助。


五、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整體業務委外時,應依委託案件性質,於契約中
  明定受託之民間機構負擔機構原應執行之主要公共任務;並約定如遇
  重大災變或情勢變更,須由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時,該民間
  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得依下列程序辦理委外作業: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
   本會及所屬機構之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可
   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會由業管處審核後,送人事處
   彙整,陳報本會推動專案小組核定。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
   本會及所屬機構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
   、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規,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
   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委外,應與受託之民間機構依相關法令訂定適
   當契約或相關文件;又本會及所屬機構委託民間機構執行公共任務
   之項目,應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契約中。
(四)監督查核:
  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委外,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
  民間機構進行監督及查核,其方式得由本會及所屬機構於契約中約定
  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
  核報告並得要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七、 本會督導,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履行情形:
   本會及所屬機構應建立簽約前、議約談判及簽約後之合約管理機制
   。各業管處應確實督導所屬機構之履約管理情形。
(二)人力運用狀況:
   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所屬機構人力合理配置與運
   用。
(三)經費收支情形:
   評估委外前後經費運用狀況,督導所屬機構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四)查核報告之複查:
   本會各業管處得複查所屬機構提供之查核報告;其複查項目應包括
   公共任務之執行、委外前後服務品質及績效差異、政府資源之妥適
   運用等項目,督導及查核結果得作為日後是否繼續委外之參據。

八、本會及所屬機機構推動業務委外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
  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陳送行政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
   由人事處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協調安置至其他需用機
   構;專長未能符合者,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
(二)優惠退離:
   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九、本會及所屬機構於辦理業務時,經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
  稱總員額法)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本會及所屬
  機構(單位)現有人力之配置,或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方式
  因應後,如現有人力仍無法負荷時,得優先評估委外之可行性;如辦
  理委外時,並應將檢討委外後之節餘人力,配置至其他新增業務或由
  各業管處協調人事處依總員額法規定,調配至其他有業務需要之機構
  (單位)。
  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新增業務時,新增業務之性質經評估後得委外者
  ,應優先檢討規劃委外,不得再以新增業務之規模請增員額。

十、本會及所屬機構推動業務委外,如有編列委託經費之需求,得提送本
  會各業管處依程序會請相關業管處審查通過後,於所獲中程歲出概算
  額度範圍內,優先編列。

十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整體業務委外案件,由各業務督導處於每年十二月
        中旬前將辦理情形送人事處彙整後,依附表格式填送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部分業務委外案件,由本會及所屬機構自行列管,並隨時視需
        要提報作業進度。
        所屬機構應配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執行成果列入年度工作
        績效評比項目。

十二、推動業務委外後,所節餘之經費,以及有功人員獎勵措施如下:
(一)經費方面:
   各機構推動業務委外所撙節之經費,除改任於其他機關之人員及移
   列之人事費外,於扣除委託辦理費用後,以百分之二十之提撥比例
   ,由會計處統籌調配運用,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審核次年度中程
   資源分配方針及各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時,納入額度分配指標。
(二)獎勵方面:
   推動業務委外成效優良者,由本會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適當奬勵。

十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未依督導結果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
        或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十四、本會所屬機構業務性質如適合以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
  可朝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
  本會所屬機構應參照本要點規定訂定執行要點,陳報本會各業管處列
  管。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