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人事公開,審議
有關人事案件,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二、甄審會之職掌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外,並
辦理以下職務之審議:
(一)會本部參事、各處副主管以下各級職務之審議。
(二)服務、安養機構除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外,其他
各級職務之審議。
三、甄審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會人員
票選產生,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指定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
人員(含所屬機構首長二名)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任
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四、甄審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
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決議事項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
五、甄審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主管人員或首長陳述意見。
六、甄審會甄審委員、出(列)席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對會議情形
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
應自行迴避。
七、甄審會審議結果,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分別處理。
八、甄審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會人事處辦理之。
九、本會會本部各處主管以上職務與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一
級單位主管職務之陞遷,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
,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