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凡第一次由大陸來台之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台定居。
二、申請人必須檢附: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眷屬身分及入境證明(旅行 證)等證件影本。
三、自本(九十)年度起, 每戶最多申請三人,每人致贈宣慰金新台幣參仟 元,並配合宣導政府德政。
四、宣慰金由每位經領人簽章具領,已離台者,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