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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臺定居宣慰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輔壹字第102004398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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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凡第一次由大陸來台之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台定居。

二、申請人必須檢附: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眷屬身分及入境證明(旅行
  證)等證件影本。

三、自本(九十)年度起, 每戶最多申請三人,每人致贈宣慰金新台幣參仟
  元,並配合宣導政府德政。

四、宣慰金由每位經領人簽章具領,已離台者,不予補發。

五、請確依規定,嚴格審查核發;每月廿五日前,依附表一、二報會核結歸
  墊乙次。如未依規定發放,已發給之款項,由各單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