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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9003054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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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健全榮民總醫院及其分
  院(以下稱醫院)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稱住宿式機構)管
  理機制,並提供補助,以提升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稱榮民)及其
  眷屬(以下稱榮眷)或遺眷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
(二)
本會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輔陸字第0九七000四二五二號函核准入住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之貧困無依榮眷或遺眷。
(三)
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榮民。
(四)
退役少校以下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榮民。
(五)
新入住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之貧困無依榮眷或遺眷。
(六)
其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申請入住者,醫院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一)報會核准。


三、前點人員經醫師診斷或出具意見書,並註明有住宿式長照服務需求者
  ,得申請入住。


四、住宿式機構收住第二點人員,得向本會請領補助費用之項目如下:

(一)照護作業費:照護成本費用。
(二)藥品衛耗材費: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藥品與衛材、紙尿褲(布)、
   被服及床位防護設施等成本費用。
(三)
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補助費:團體照服員服務所需費用。   
    前項第三款費用之計算,以收住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領有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之第三款至第六
  款人員為限。
  
計算第一項第一款照護成本費用時,應扣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費
  用。


五、入住住宿式機構之榮民、榮眷或遺眷(以下稱住民)經醫師評估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應辦理轉出、退住或由醫院協助轉介: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應辦理轉出並保留床位。當次住院超
   過十四日者,醫院得為其辦理退住,並於其出院返回時,優先辦理
   入住。
(二)
入住期間每三個月須重新評估,經醫師評估已無需接受住宿式機構
   長照服務時,應辦理退住或改以自費方式入住。
(三)
失智症者經診斷具有暴力及遊走行為時,醫院得協助轉介至設有失
   智照護專區之醫院附設住宿式機構。


六、醫院辦理下列事項,應通知申請人(住民),及其家屬、親友或其所
  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人員
  在場:

(一)入住:入住前應先由申請人(住民)或其代理人與住宿式機構簽訂
   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再辦理入住。

(二)轉出:指因醫療需求轉出至同一醫院;於病情穩定出院後返回住宿
   式機構時,無須重新簽訂契約。

(三)退住:如需重新入住住宿式機構,須重新簽訂契約。
(四)退住後協助轉介:退住後,如未能返回榮家時,醫院應主動為其銜
   接居家或社區式長照服務。


七、伙食費:

(一)入住期間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並於退住時繳清所有伙食費用。
(二)住宿式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通知住民或其委託人,依限繳交伙食費
   ,屆期仍未繳交者,應予催繳。

(三)入住期間已委託住宿式機構保管財物者,住宿式機構得自其委託保
   管之帳戶或現金扣繳伙食費。


八、照服員:

(一)住宿式機構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福利與
   權益等事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各分院及榮
   譽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以下稱作業規範)辦理。

(二)住民除符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外,應自行負擔團體照服員費用或自
   僱照服員。

(三)自僱照服員應由住民或其委託人提出申請,原內住榮家之住民(以
   下稱內住住民)需轉知榮家同意;非內住榮家之住民(以下稱外住
   住民)需由其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經輔導人員簽證,並簽具自僱照
   服員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僱照服員之勞務費以當年度「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契約」為準,
   各醫院應於辦理入住時詳加說明。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兼任自僱照服員。
(六)各醫院應計算得申請團體照服員補助費之人數,並依作業規範規定
   ,向本會申請團體照服員費用補助。各醫院每月申請之團體照服員
   人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機構照顧服務員配置標準及
   休假係數計算,本會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七)符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住民,因急性疾病暫時轉出至醫院健保病
   床時,住院期間仍需團體照服員協助日常生活照顧,本會得視預算
   額度依前款辦理,補助每人每年照服員費用不得超過三十日,並由
   醫院於申請名冊中註明。


九、權益保障:
  住宿式機構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立意見
  箱、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並由權責單位
  負責處理。


十、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服務照顧處:督導榮服處辦理外住住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2.就養養護處:督導榮家辦理內住住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3.就醫保健處:督導醫院辦理符合公務預算補助條件之榮民、榮眷或
   遺眷入住、就醫相關事宜。

(二)所屬機構:
  1.榮家:協助內住住民之送醫與轉診、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定期關懷
   慰問及協助退住住民返回榮家。

  2.榮服處:協助外住住民送醫與轉診、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定期關懷
   慰問及協助退住住民返家或轉介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3.醫院:協助辦理轉出及入(退)住手續、銜接其他長照服務、安排床
   位及通知家屬、榮家或榮服處配合如期繳交相關費用。


十一、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住宿式機構無空床時,可先行協助安置於其他住宿
   式機構。

(二)具有第五點第二款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介時,應採個案勸
   導處理方式,改以自費入住住宿式機構、轉住榮家或返家居住,並
   將處理情形每月報會。

(三)各醫院應將住宿式機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名冊(格式如附件三),
   併入每月照服員費用結報驗收資料,本會將不定期查核。

(四)第二點人員於入住時須接受住宿式機構安排之房型,並以三人以上
   房型為優先,惟經醫師評估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得申請更換房型。

(五)住民因違反照護契約,遭住宿式機構解約退住者,再次申請入住時
   ,住宿式機構得視情況拒絕收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