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退除役官兵志願就
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
學」。
二、目的: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人力素質,提供榮民更多就學機會,響應「
終生學習、回流教育」政策,鼓勵專科畢業學資榮民返校繼續進修,
以培養國家整體建設所需各類高級人才,促使榮民人力積極參加新世
紀國家總體建設。
三、權責劃分:
(一)甄選之編組:
1.推薦榮民就學大學校院二年制學系初選小組,由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第三處編成(如附表一之一)。
2.複選由輔導會所屬政風處、人事處、會計處及第三處等單位,並
邀請提供就學員額學校(系)派員聯合編成「國軍退除役官兵甄
選就學委員會」(詳如附表一之二)。
(二)報名及甄選事務之辦理:
1.由輔導會第三處負責招生宣導、簡章及報名表印製與發放、報名
人員資格之審查。
2.每年配合相關大學暨技術校院之招生及提供榮民就學之系組員額
,編擬新聞稿,於榮光周刊刊登,並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3.由輔導會派員協助甄選學校接受榮民報名,並審查報名人員資格
與附件後,移由初選小組評審特殊成就、核計服務年資、在職績
效與在學成績點數。
(三)甄選會議之召開:由輔導會第三處彙整初選小組核算之績點後,簽
請召開甄選會議,並函請提供就學員額之校院(學系)代表出席參
加甄選。
四、甄選對象及資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
之輔導對象,持有榮民證,並持有專科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資格證明
書,畢業總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五、甄選科系及員額:依各大學校院學系所提供之員額為基準,並於當年
甄選簡章公布之。
六、甄選方式及標準:
(一)以報名人員服務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方式甄
選錄取之,並由甄選小組召開甄選分發研商會議,決定錄選人員,
及依申請人員選填志願分發校院學系就讀;相同類組之學系,可依
學校之規定,由考生依志願選填多個學系參與甄選。
(二)申請甄選入學績點審查以一○○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佔比例:
1.服務年資:一○點。
2.在職績效:廿四點。
3.在學成績:五○點(依各校系規定,部份專業課目得加權計分)
。
4.特殊成就:一六點(含專利、軍種以上勳、獎章及相關技術證照
)。
(三)申請甄選入學績點審查項目及計點標準詳如附表二。
(四)八二三戰役及金馬自衛隊納入榮民體系,缺在職績效者,其績點,
得以其他三項總和,除以百分之七十六計算。
七、作業要領:
(一)每年四月初前由輔導會協調相關大學校院提供就學員額,並配合其
招生簡章,製作文宣、實施宣導與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二)每年四月中旬在提供就學員額之學校接受報名,並進行資格及附件
審查工作,概定於截止報名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每年五月一日前,完成報名人員資格及附件審查,並移請初選小組
進行評選計點作業,依報名人數多寡,概定四至八個工作天完成。
(四)於各校放榜前召開「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就學」會議,依評審績點
及選填學系,議決評定錄取免試就學人員,函知相關校院通知錄取
人員報到及辦理註冊。
(五)配合相關校院放榜,寄發錄取通知。
八、一般作業規定:
(一)公告及報名事務
1.甄選公告:輔導會於每學年度前協調獲知就學員額,即於網站公
布,並於榮光周刊、漢聲廣播電台、國防部莒光日節目等新聞媒
體宣導。
2.簡章及報名表印發:輔導會於新聞稿發布前,完成簡章及報名表
研擬,依各校院提供就學員額數,概以十二至十五倍數印製備索
。
3.報名:依提供就學員額學校規定方式實施,報名人員應檢附榮民
證(影本)、專科在學成績證明、兵籍表(影本、須加蓋有關機
關關防)或團管部相關證明、退除役前三年考評表(影本)、各
項特殊成就證明(如勳獎章、專利及技術證照證件影本)等資料
,以便審理。
(二)甄選作業:
1.由輔導會第三處逐一核對報名人員資格及所附證件是否齊全,列
造名冊,送交初選小組評計績點。
2.初選小組依申請甄選入學績點審查項目及計點標準表評計報名人
員績點,並依申請校院學系(組)分別排序,送交輔導會第三處
彙整,準備於甄選委員會議中討論議決。
3.甄選委員會議依各校院學系申請人員績序逐一評審討論,決議各
學系錄取人員。
4.輔導會依甄選委員會議議決錄取人員,函知相關校院認可後,配
合學校放榜,寄發甄審結果通知單予當事人,並依各校院規定辦
理報到、註冊入學。
九、經費預算:本案所需經費由年度編列就學預算項下支付之。
十、其他:
(一)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或有不合時宜情事時,得由輔導會召集相關人
員研商修訂之。
(二)其它與甄選相關事宜,於每年甄選簡章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