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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甄選推薦榮民就學大學校院二年制學系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輔參字第1020015193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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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退除役官兵志願就
    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
    學」。


二、目的: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人力素質,提供榮民更多就學機會,響應「
    終生學習、回流教育」政策,鼓勵專科畢業學資榮民返校繼續進修,
    以培養國家整體建設所需各類高級人才,促使榮民人力積極參加新世
    紀國家總體建設。


三、權責劃分:
(一)甄選之編組:
      1.推薦榮民就學大學校院二年制學系初選小組,由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第三處編成(如附表一之一)。
      2.複選由輔導會所屬政風處、人事處、會計處及第三處等單位,並
        邀請提供就學員額學校(系)派員聯合編成「國軍退除役官兵甄
        選就學委員會」(詳如附表一之二)。
(二)報名及甄選事務之辦理:
      1.由輔導會第三處負責招生宣導、簡章及報名表印製與發放、報名
        人員資格之審查。
      2.每年配合相關大學暨技術校院之招生及提供榮民就學之系組員額
        ,編擬新聞稿,於榮光周刊刊登,並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3.由輔導會派員協助甄選學校接受榮民報名,並審查報名人員資格
        與附件後,移由初選小組評審特殊成就、核計服務年資、在職績
        效與在學成績點數。
(三)甄選會議之召開:由輔導會第三處彙整初選小組核算之績點後,簽
      請召開甄選會議,並函請提供就學員額之校院(學系)代表出席參
      加甄選。


四、甄選對象及資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
    之輔導對象,持有榮民證,並持有專科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資格證明
    書,畢業總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五、甄選科系及員額:依各大學校院學系所提供之員額為基準,並於當年
    甄選簡章公布之。


六、甄選方式及標準:
(一)以報名人員服務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方式甄
      選錄取之,並由甄選小組召開甄選分發研商會議,決定錄選人員,
      及依申請人員選填志願分發校院學系就讀;相同類組之學系,可依
      學校之規定,由考生依志願選填多個學系參與甄選。
(二)申請甄選入學績點審查以一○○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佔比例:
      1.服務年資:一○點。
      2.在職績效:廿四點。
      3.在學成績:五○點(依各校系規定,部份專業課目得加權計分)
        。
      4.特殊成就:一六點(含專利、軍種以上勳、獎章及相關技術證照
        )。
(三)申請甄選入學績點審查項目及計點標準詳如附表二。
(四)八二三戰役及金馬自衛隊納入榮民體系,缺在職績效者,其績點,
      得以其他三項總和,除以百分之七十六計算。


七、作業要領:
(一)每年四月初前由輔導會協調相關大學校院提供就學員額,並配合其
      招生簡章,製作文宣、實施宣導與印製簡章、報名表備索。
(二)每年四月中旬在提供就學員額之學校接受報名,並進行資格及附件
      審查工作,概定於截止報名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每年五月一日前,完成報名人員資格及附件審查,並移請初選小組
      進行評選計點作業,依報名人數多寡,概定四至八個工作天完成。
(四)於各校放榜前召開「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就學」會議,依評審績點
      及選填學系,議決評定錄取免試就學人員,函知相關校院通知錄取
      人員報到及辦理註冊。
(五)配合相關校院放榜,寄發錄取通知。


八、一般作業規定:
(一)公告及報名事務
      1.甄選公告:輔導會於每學年度前協調獲知就學員額,即於網站公
        布,並於榮光周刊、漢聲廣播電台、國防部莒光日節目等新聞媒
        體宣導。
      2.簡章及報名表印發:輔導會於新聞稿發布前,完成簡章及報名表
        研擬,依各校院提供就學員額數,概以十二至十五倍數印製備索
        。
      3.報名:依提供就學員額學校規定方式實施,報名人員應檢附榮民
        證(影本)、專科在學成績證明、兵籍表(影本、須加蓋有關機
        關關防)或團管部相關證明、退除役前三年考評表(影本)、各
        項特殊成就證明(如勳獎章、專利及技術證照證件影本)等資料
        ,以便審理。
(二)甄選作業:
      1.由輔導會第三處逐一核對報名人員資格及所附證件是否齊全,列
        造名冊,送交初選小組評計績點。
      2.初選小組依申請甄選入學績點審查項目及計點標準表評計報名人
        員績點,並依申請校院學系(組)分別排序,送交輔導會第三處
        彙整,準備於甄選委員會議中討論議決。
      3.甄選委員會議依各校院學系申請人員績序逐一評審討論,決議各
        學系錄取人員。
      4.輔導會依甄選委員會議議決錄取人員,函知相關校院認可後,配
        合學校放榜,寄發甄審結果通知單予當事人,並依各校院規定辦
        理報到、註冊入學。


九、經費預算:本案所需經費由年度編列就學預算項下支付之。


十、其他:
(一)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或有不合時宜情事時,得由輔導會召集相關人
      員研商修訂之。
(二)其它與甄選相關事宜,於每年甄選簡章補充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