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所屬農場之
經營,以期增加收益,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國軍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財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納入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農場(以下簡稱各農場)
為適用範圍。
三、各農場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
並超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未達法定
預算者,就其達成比率發給。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獎金:為獎勵員工辛勞,授權各農場首長,於可發營
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
給之,實際直接從事人員每人最高以二個月俸(薪)給為限,
間接輔助人員每人最高以一個月俸(薪)給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為激勵對農場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於可發
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按該員工工作
績效核發之;其核發金額以農場全體員工二個月俸(薪)給總
額為限,並應成立績效評估會,依績效評核原則、評估指標及
發給基準等規定審定;其相關規定,由各農場訂定,報請本會
核定。
前項第二款特別績效獎金,賸餘未達法定預算,或因設施委外(
託)經營衍生收益,致達成賸餘目標者,不得核發。
第一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
固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五為下限)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
(期初加期末餘額除以二)。
四、當年度賸餘之計算,應按決算審定結果,並考量下列相關因素所
導致之增減數後計算之:
(一)處理資產之賸餘不得計列。
(二)公務預算或安置基金補助款不得計列。
(三)當年度預算中未編列之下列項目:
1. 當年度本會因政策考量,將累積賸餘抽繳安置基金而減少之利
息收入。
2. 辦理移轉民營先期專案裁減,所支付之人員資遣費及權益補償
金。但應扣除當年度原編資遣費預算數及因專案裁減所節省之
用人費用。
3. 當年度經本會核定之政策項目。
五、本要點獎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依法進用(包括任用)之職員、技工、工友。
(二)應營運需要進用之臨時人員。
月俸(薪)給計算基準如下:
(一)職員、技工、工友: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發。
(二)臨時人員:依據契約所定月支待遇計發。
六、一般營運獎金之減發及不發基準,由本會定之;其基準應包括違
反勤務、請假及其他應減發及不發獎金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