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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役男之分發作業,依本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辦理。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及應變勤務性質,每三個月實施
在職訓練。
八、役男之服勤方式,視服勤單位性質,依附件一本會替代役役男輔助性
勤務一覽表定之。
役男執行勤務時,應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無獨任或決定之權,受該管公務員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
務工作。
服勤單位戰時依任務分派役男執行應變勤務,役男之服勤處所停止運
作或無相關任務,應予調整至民防任務單位服勤。
十、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由各服勤單位依特性定之;必要時,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
,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
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
超勤加班費。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單位應變勤務指揮官依任
務需要另規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放假,應於事後補足應
放假日數。
十一、役男請假,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逕行核處;役男於服勤期間請
假,由服勤處所逕行核處,並由人事單位登錄管制。
十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成退役證明
書申請作業,未於成功嶺辦理役期折抵者,併辦理軍訓課程折抵替代
役役期審查表(附件二)陳報本會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七、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
表(三)至表(六)。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
,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資料並應隨
役籍轉移。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除立即以電話及傳真替代役役男
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附件三)向本會通報並副知內政部外,
並應妥為處理,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
外事件處理須知處理。
二十八、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
表;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應將上季役男相關季報表陳報本會
,彙送內政部。
三十、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禁足、罰勤、申誡及記過,由
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定。
(二)罰薪,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於一週送請
內政部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於一週
內送請內政部備查後,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四)役男執行應變勤務表現優良者,由服勤單位核予榮譽假,如通報需
用機關核給,不受榮譽假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之限制;具有重大功績
者,由本會或送內政部審核後予以頒發獎狀、獎金表揚,從優獎勵。
(五)役男執行應變勤務不力、懈怠或疏忽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加重處罰。必要時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各項獎懲應填具替代役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每季報會彙整。
三十二、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適用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
(二)符合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所列之請調條件
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經陳報本會核定後
,調整役男至其戶籍地或附近之所屬機構服勤。
(三)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等順序檢討,
但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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