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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5:46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0.01.19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00002908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容:
八、榮服處辦理訪視工作原則如下:
(一)
各級長官應每月檢討訪視情形。
(二)
榮服處得視轄區特性及服務人力運用,指派專人按週、月、雙月簽
   奉權責長官核可後,彈性訂定訪視目標及行程,並按表定時程訪視
   ,如有更改必要,應由權責長官核可。

(三)訪視服務應以親自訪問為主,以愛心、耐心深入瞭解訪視對象之生
   活、心理狀況,並輔以通訊聯繫、寄發生日賀卡、服務手冊或摺頁
   等方式。

(四)配合獎助學金核發、就業媒合、就養查驗、分區懇(座)談會、娶
   大陸配偶生活輔導座談會等相關集會活動,對參加人員進行訪問,
   並列入訪視成效。

(五)應於榮民(眷)常聚集地,由榮服處設置訪視服務據點(台);其
   地點之選擇應依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

(六)應於服務據點、醫院服務台辦理收件、諮詢、住院訪問,或執行三
   節慰問金、急難救助金、獎助學金核發作業,進行訪視服務。
(七)
應於訪視對象住院或家庭發生變故期間提高訪視密度及層級,適時
   給予慰助。

(八)主動參與縣(市)政府勞政、社政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辦之老人
   福利會議、志工聯繫會報或老人、社會福利、社工服務、社會救助
   、職業訓練、就業媒合等議題會議,建立制度化之協調機制,並商
   請相關社會資源,協助定期探視特需、較需照顧之獨居榮民、遺眷
   及弱勢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九)與轄區之衛政、社政、警政、村(里、鄰)長、消防人員、戶政人
   員、郵政人員、水電公司查錶員等,建立連繫,協助訪視與增加通
   報管道,爭取服務照顧時效。

(十)與特需、較需照顧之獨居榮民、遺眷及弱勢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生
   活周圍之雜貨小店、鄰居、宗教、慈善、志工及社福團體等建立良
   好互動,並完成託付作業,協助服務照顧。

(十一)辦理與服務照顧相關座談會議時,得邀請政府社政單位派員出席
   ,連結社福資源。

(十二)與轄區內其他會屬機構訂立榮民、遺眷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訪視
   服務之支援協定。

(十三)配合訪視、集會活動,發送或播放榮家宣傳資料,或邀請符合安
   養對象,至各榮家參觀、試住,勸導入住榮家。

(十四)應將社福資源整合、人力運用及服務照顧情形,製作服務照顧資
   源整合資訊。

(十五)訪視對象之需求,應適時提供本會或社會各項資源。相關作為應
   詳實登載訪視系統,落實追蹤及後續服務。

(十六)掌握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需求,落實個管服務
   ,退伍後全程通訊聯繫,輔以訪視服務追蹤。

(十七)榮民就養給付方式改列保管者,應積極協尋,並訪視本人以確認
   實際現況。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