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30091923 號函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80086576 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10014701 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30006334 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40033327 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115500045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離島地區機構約僱人員
支給月酬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