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六九)輔肆字第二0七二號函訂定全文5點。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
輔肆字第 2508 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發日實施(原名稱:本會各農
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開缺或死亡除名後,其原分配耕房舍及土地處理要
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
字第 1020076539 號函修正第 4、6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一日生效(原名稱: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其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