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0960003599 號書函訂定下達全文 11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80004403 號書函修正全文 9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80006804 號書函修正第 4、8 點條文之附表一、二;並自即日生
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20080107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
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
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90016295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