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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110064787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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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
  字第 094001232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096001130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
  字第 09600202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9、17、24  點;並自即日生
 效
4.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0980022168號令修正發布第3~6、8、12~14、16、18點
5.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1010006106 號令修正發布第4~7、17 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1020076890號令修正第1、3、13、22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30035454號令修正第4~10、13~15、19、24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30057163號令修正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40072862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40083591號令修正第10、11、12、15點;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60053279號令修正第11、18、19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70050811號令修正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80081854號令修正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80091714號令修正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00057993號令修正第3~5點、第8點、第25點;並自即日生效
1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10064787號令修正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