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09100766 號函訂定全文16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0920009389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0930001771 號函修正第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0950006954 號函修正第15 點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80002174 號函修正第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80005531 號函修正第3、4、6、7、15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5008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3、6、7、8、15點(原名稱: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20096617B 號函修正第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