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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性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全
    國性退伍軍人社會團體,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活動,以尊崇退伍
    軍人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之貢獻與功勳,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全國性社會團體 (以
    下稱社團) 。


三、補助項目:
 (一) 紀念慶典活動。
 (二) 有關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研習、訓練、參訪活動。
 (三) 編印、錄製與退伍軍人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四) 主 (協) 辦出席國際性退伍軍人團體會議或活動。
 (五) 其他經本會核可之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對同一社團,有前點第四款事由者,每年得補助二次;其他各款事
      由者,每半年得補助一次。同一社團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一百萬元為限。
(二)各年度補助之各項活動應以各該預算年度內辦理完畢者為限。
(三)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
      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占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
        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五十萬
        元為限。
(四)社團經內政部最近一次績效評鑑未達乙等者或未接受評鑑者,不予
      補助。但因新成立未及參與最近一次績效評鑑者,不在此限。
(五)社團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相關財源籌措方式(含自籌款部分)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與金額等;其已由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五、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
 (一) 社團應於相關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表 (如附表一) 。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及年度績效評鑑等第證明 (影本) 。
      3.社團章程 (影本) 。
      4.申請補助計畫書 (如附表二、三) ,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 辦單位、時間 (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 社團最遲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申請之相關文件送達本會,逾
      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 本會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社團之申請補助文件,並於預定活動十日
      前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五) 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
      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五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
      得不予補助。


六、申請撥款及審查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
      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四、五)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活動照片及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影本),送本會申請撥款。未於期
      限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出
      者,得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
      目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
      調整)計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
      定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
(四)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
      註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七、審核公告:有關對各社團當年度之實際補助情形,應於本會網站公告
    。


八、督導考核:受補助之社團應建立完整之申請檔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
    稽查,如稽查發現有詐騙、偽造或重複申請等情事,除依法追繳全數
    補助款外,另按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該社團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