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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100037456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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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退伍軍人社會團
  體(以下簡稱社團)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活動,以鼓勵退伍軍人
  參與社會公益服務,建立正面形象,提升應有尊崇及榮耀,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
  社團,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者。
(二)任務或活動項目符合行政院及本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
   政策,並增進社會公益。但不含單純推廣體育、聯誼、休閒活動或
   增進情感交流,而與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


三、補助項目:
(一)主(協)辦或出席國際性退伍軍人團體會議或活動。
(二)成立志工隊、社區關懷據點、臨時照顧中心等,關懷退伍軍人及其
   眷屬之社會服務活動。
(三)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參訪、紀念慶典活動。
(四)編印、錄製與退伍軍人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五)其他經本會核可之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一般補助:對同一社團,每半年得補助一次,全年最高補助金額,
   以當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經本會專案同意之活
   動,不受半年補助一次限制。
(三)各年度補助之各項活動應以各該預算年度內辦理完畢者為限。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
   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年度
   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合行政院
   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
   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事前揭露)。
(四)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
   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一般補助預
   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之金額,依前述計算
   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
   )為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
   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
   得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撥款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
   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四、五)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活動照片、收支清單及支出原始憑證),送本會申請撥款。未於
   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
   出者,得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
   目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
   七十(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前點第五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調
   整)計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
   定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
(四)前款核定撥款金額後,如發現實際補助率(依前二款所得之核定撥
   款金額除以活動實際支出金額乘以百分之百)較計畫補助率(原同
   意補助金額除以計畫預算金額乘以百分之百)為高者,則應計算實
   際支出總金額乘以該超出比率(計算至千元;未達一千元者,以一
   千元計)之金額,再予刪減之。
(五)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
   註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審核公告:有關對各社團當年度之實際補助情形,應於本會網站公告
  。

八、社團接受補助時,應將本會列為活動協辦單位之一,並辦理下列事項
  :
(一)於媒體資料、活動過程、或活動網站等,標明由本會補助。
(二)接受補助編印之出版品,除依前款辦理外,並應協助刊登本會相關
   服務資訊或國家政策宣導資料。

九、受補助之社團應建立完整之申請檔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稽查,如稽
  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追繳全數補助款外,另按其情節輕
  重,停止補助該社團一年至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提出申請。 
(二)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同一項目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四)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變更原訂計畫。
(五)未配合辦理前點事項。
(六)其他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