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照顧清寒榮
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發給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規定所稱子女,指申請時在學,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
且不具榮民身分之榮民子女。
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
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
(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
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
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
上。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
用前項之規定。
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助學
金: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或其遺眷。
(二)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五、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
校進修者,不得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
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者,亦
同。
六、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
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七、子女獎學金及助學金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
(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八、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九、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
料,向本會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
前項所稱之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指榮譽國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
)、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
據影本亦可)。
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將子女獎助學金核發入帳,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十、申請子女獎學金者,除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外,須檢附子女前一
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
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
)。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
績單影本。
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獎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及就
學有關資料外,須檢附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
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
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十一、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得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