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運用「遠距居家照顧系統」科技輔助,結合服務體系關懷訪視,加
強外住單身(或有眷)獨居榮民安裝意願,以維居家安全。
(二)擴大服務照顧申裝對象,各服務機構主動發掘服務區內符合遠距申
裝資格條件且具高危險因子之獨居(有眷獨居)高風險(雙老)家
庭之榮民,遂行服務照顧。
二、申裝對象及條件:
(一)就養特(較)需單身(或有眷)
獨居榮民。
(二)上開居住於偏遠高山、海邊(服務體系人員不易到達且服務效益不
高地區)。
(三)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之非就養榮民。
(四)上開為雙老乏人照料或同住者生活自理能力欠佳(如六十五歲以上
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者,需詳細註明申裝原因),具高危險潛存
因子者。
(五)申裝者需有安裝意願且家中有自動電話。
三、具體作法:
(一)實施步驟:運用本會急難及慰助管理系統下載/退除役官兵暨遺眷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資料人員名
冊,經實地訪視,建立需求名冊,開案評估,依作業流程提出申請
。
(二)申請作業:
1.各服務機構主動過濾服務區內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之榮民,經實地派
員訪視後,依其居住地區交通狀況、有無乏人照顧、生活自理程度
、身心障礙類別、社會支持系統、社會資源連結等綜合評估後,依
優先順序列冊。
2.由各服務機構檢附需求名冊(如附件)、基本資料及訪視紀錄等資
料,以備文方式報會申請。
(三)目標期程:
1.對於外住單身獨居榮民年長體弱生活無法自理、居住偏遠危險地區
且具高危險因子者,列為優先勸導及申裝對象。
2.生活尚可自理之外住單身獨居榮民,依其身心健康退化情形、生活
自理程度、意外事件頻率、鄰里照顧等綜合評估,採漸進式柔性勸
導說明,以減低照顧罅隙。
(四)安裝作業:
1.自本會核定同意函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申裝。
2.對獨居長者家中無自動電話但有申裝意願者,由服務體系人員代為
協助線路申辦事宜。
3.安裝前事先向服務對象溝通說明,並陪同申裝測試或推廣示教,俾
利申裝對象使用。
4.申裝後藉訪視時機不定期測試,並掌握服務對象使用(拆機)情形
,登鍵訪視系統備查,因故停止使用時(如死亡或入住機構等),
自獲悉後二週內通知承商拆機,並於訪視紀錄載明。
四、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於服務對象安裝或拆機後(含地方政府緊急救援系統),
應於本會「退除役官兵及遺眷訪視系統」登錄,俾利資料完整。
(二)符合地方政府優先照顧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優先
轉介地方政府申請「緊急救援系統」。
(三)主動聯結地方政府社福資源,發掘已裝設「遠距」之長期照顧需
求個案,透過轉介與資源連結,提供多元化照顧:如居家照顧、送
餐服務等。
(四)掌握照顧對象使用狀況(如入出院、緊急送醫等),遇有問題隨時
反映協處,並將服務情形登鍵訪視服務系統/照顧輔具類別,訪視
紀錄應詳載事前訪視評估、使用反應、問題協處、事後追蹤、轉介
社會資源等。
五、輔導管制:
(一)本作法自核定後實施,請各服務機構篩選服務區內單身特、較需、
一般有眷獨居或雙老家庭之就養榮民,專責管制辦理,以落實本會
政策。
(二)各服務機構執行成效,由服務照顧處綜整後提報服務工作會報檢討
。
(三)本案執行情形列為年度業務輔訪考核項目。
六、本作法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