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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民申裝遠距居家照顧系統具體作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一)運用「遠距居家照顧系統」科技輔助,結合服務體系關懷訪視,加

強外住單身(或有眷)獨居榮民安裝意願,以維居家安全。

(二)擴大服務照顧申裝對象,各服務機構主動發掘服務區內符合遠距申

裝資格條件且具高危險因子之獨居(有眷獨居)高風險(雙老)家

庭之榮民,遂行服務照顧。
 

二、申裝對象及條件:

(一)就養特(較)需單身(或有眷) 獨居榮民。

(二)上開居住於偏遠高山、海邊(服務體系人員不易到達且服務效益不

高地區)。

(三)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之非就養榮民。

(四)上開為雙老乏人照料或同住者生活自理能力欠佳(如六十五歲以上

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者,需詳細註明申裝原因),具高危險潛存

因子者。

(五)申裝者需有安裝意願且家中有自動電話。
 

三、具體作法:

(一)實施步驟:運用本會急難及慰助管理系統下載/退除役官兵暨遺眷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資料人員名

冊,經實地訪視,建立需求名冊,開案評估,依作業流程提出申請

(二)申請作業:

1.各服務機構主動過濾服務區內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之榮民,經實地派

員訪視後,依其居住地區交通狀況、有無乏人照顧、生活自理程度

、身心障礙類別、社會支持系統、社會資源連結等綜合評估後,依

優先順序列冊。

2.由各服務機構檢附需求名冊(如附件)、基本資料及訪視紀錄等資

料,以備文方式報會申請。

(三)目標期程:

1.對於外住單身獨居榮民年長體弱生活無法自理、居住偏遠危險地區

且具高危險因子者,列為優先勸導及申裝對象。

2.生活尚可自理之外住單身獨居榮民,依其身心健康退化情形、生活

自理程度、意外事件頻率、鄰里照顧等綜合評估,採漸進式柔性勸

導說明,以減低照顧罅隙。

(四)安裝作業:

1.自本會核定同意函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申裝。

2.對獨居長者家中無自動電話但有申裝意願者,由服務體系人員代為

協助線路申辦事宜。

3.安裝前事先向服務對象溝通說明,並陪同申裝測試或推廣示教,俾

利申裝對象使用。

4.申裝後藉訪視時機不定期測試,並掌握服務對象使用(拆機)情形

,登鍵訪視系統備查,因故停止使用時(如死亡或入住機構等),

自獲悉後二週內通知承商拆機,並於訪視紀錄載明。
 

四、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於服務對象安裝或拆機後(含地方政府緊急救援系統),

應於本會「退除役官兵及遺眷訪視系統」登錄,俾利資料完整。

(二)符合地方政府優先照顧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優先

轉介地方政府申請「緊急救援系統」。

(三)主動聯結地方政府社福資源,發掘已裝設「遠距」之長期照顧需

求個案,透過轉介與資源連結,提供多元化照顧:如居家照顧、送

餐服務等。

(四)掌握照顧對象使用狀況(如入出院、緊急送醫等),遇有問題隨時

反映協處,並將服務情形登鍵訪視服務系統/照顧輔具類別,訪視

紀錄應詳載事前訪視評估、使用反應、問題協處、事後追蹤、轉介

社會資源等。
 

五、輔導管制:

(一)本作法自核定後實施,請各服務機構篩選服務區內單身特、較需、

一般有眷獨居或雙老家庭之就養榮民,專責管制辦理,以落實本會

政策。

(二)各服務機構執行成效,由服務照顧處綜整後提報服務工作會報檢討

(三)本案執行情形列為年度業務輔訪考核項目。
 

六、本作法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