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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就養業務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就養
        等相關業務,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國軍退除役官兵全
  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健保查詢
  系統)之需要,並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各安養機構、服務機構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九條規定,辦理退除役官兵申請就養及驗證業務,並依健保署規定申
  請應用健保查詢系統,進行線上即時查詢作業。
  前項資料查調對象,以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及綜合所得稅將申
  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為限。

三、帳號權限管理:
(一)健保查詢系統使用員額,以本會各處及所屬機構各配置一人為原則。
   但查詢量大者,得另行申請,經評估可增額配置至二人。
(二)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三)本會及所屬各安養機構、服務機構申請使用(停用)人員,應填寫
   本會使用(停用)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經單位主管
   (所屬機構為機構主官)審核同意,交就養養護處覆核後,移統計
   資訊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
   由原申請單位(或機構)填寫停用表。
(四)申請權限使用人員,就養養護處應建立名冊控管。

四、設備管理:
(一)使用人員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備妥
      憑證讀卡機,個人之憑證IC卡及憑證密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二)使用查詢機構須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查詢作
      業正常運作。

五、資料安全管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使用健保查詢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使用者查詢健保資料時,應填寫或輸入案號及
   查詢事由,作為日後查核依據。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對於健保查詢系統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
   意聯結,且不得濫用,並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
(三)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以免遭他人
      冒用。
(四)使用人員經由健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依原申請
      目的使用,嚴防資料外洩。

六、稽核作業:
(一)電子資訊安全作業(如使用人員認證、資料存取及控制等措施),
   由統計資訊處不定期抽查稽核,抽查比率至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
   抽查結果應保存三年備查。
(二)就養養護處應定期透過查詢紀錄,稽核使用人員查詢紀錄,並抽檢
      所屬機構個案查調佐證資料,受稽機構應檢附相關卷資備檢。抽查
      比率至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稽核結果應保存三年備查。
(三)使用人員應配合健保署查核使用情形,經查核有缺失者,應立即改
      善。

七、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健保查詢系統資料,違反相關規定者,除
  由服務機關(構)懲處外,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
  受損時,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