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照顧清寒榮
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發給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規定所稱子女,指申請時在學,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
且不具榮民身分之榮民子女。
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獎學
金:
(一)支領一次退伍金、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之榮民
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但具低、中低收
入身分之工級、約聘僱人員,且未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在此
限。
(三)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七十分)以上;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前
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
以上。
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助學
金: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或其遺眷。
(二)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公立國中、公立國小。
五、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
校進修者,不得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
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者,亦
同。
六、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七、子女獎學金及助學金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
(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八、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九、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
料,向本會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
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將子女獎助學金核發入帳,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十、前點所稱之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指榮譽國民證、已蓋註冊章之學生
證影本、郵政存摺影本;申請子女獎學金者,另須檢附居住地村里長
出具之清寒證明及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國中、小無操行分數者須
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
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影本。
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
級之新生免繳。學生證如為IC卡而無註冊章者,另應繳交在學證明
或學費收據影本。
十一、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