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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照顧清寒榮

    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發給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規定所稱子女,指申請時在學,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

且不具榮民身分之榮民子女。   

    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獎學

金:  

(一)支領一次退伍金、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之榮民

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但具低、中低收

入身分之工級、約聘僱人員,且未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在此

限。  

(三)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七十分)以上;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前

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

以上。  
        

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助學

金: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或其遺眷。  

(二)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公立國中、公立國小。
         

五、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

校進修者,不得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

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者,亦

同。   
       

六、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七、子女獎學金及助學金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  

(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八、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九、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

料,向本會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   

    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將子女獎助學金核發入帳,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十、前點所稱之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指榮譽國民證、已蓋註冊章之學生

證影本、郵政存摺影本;申請子女獎學金者,另須檢附居住地村里長

出具之清寒證明及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國中、小無操行分數者須

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

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影本。   

    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

級之新生免繳。學生證如為IC卡而無註冊章者,另應繳交在學證明

或學費收據影本。    
      

十一、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