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加強照顧清寒榮民,並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立清寒榮民子女獎助
學金,以培育更多人才,蔚為國用。
貳、核發對象:
一、獎學金:榮民支領一次退伍金,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
等,且榮民或配偶位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上述單位附低、中低收入
戶證明之工級或約聘僱人員,並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清寒榮民及遺眷
之在學子女。
二、助學金:就養榮民及就養遺眷家境清寒之在學子女。
參、申請要件:
一、獎學金: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暨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
中、高職、公立國中(以上含夜間部)、公立國小。前一學期學習成績平
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七十分)以上。
二、助學金: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暨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
中、高職、公立國中(以上含夜間部)、公立國小在學者。
肆、核發金額:(獎、助學金均採同一金額標準)
大專:四、五00元
高中:二、五00元
國中:五00元
國小:五00元
伍、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陸、申請規定:
一、榮民子女限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不含工讀性質且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書
者),年滿三十歲前(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
二、榮民子女就讀在職進修班、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公費生、空中學校、補習學
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
三、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
、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四、榮民子女附繳之學生證、成績單如經查證係偽造,除追回已發之款項外,
並註銷申請權利。
柒、申請程序:
一、凡合於申請及核發對象要件之榮民子女,檢具榮民證、印章、學生證(已
蓋註冊章)、成績單等證件向榮服處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收繳學生證、
成績單影本黏貼於申請表後,依規定辦理核發。
二、學生證如為IC卡,無註冊章者,另繳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
三、成績單大學一年級新生繳交高三下學期成績單、高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中
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
小一年級新生免繳。國中、小身心殘(智)障學童,另附身心殘(智)障
手冊證明文件,免附成績單。
四、榮家住家榮民之子女由榮家辦理核發作業。
捌、其他:
獎學金與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可同時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