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加強照顧清寒榮民,並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立清寒榮民
子女獎助學金,以培育更多人才,蔚為國用。
貳、核發對象:
一、獎學金:支領一次退伍金,且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未支領軍公教
月退休金等清寒榮民之在學子女。
二、助學金:就養榮民及就養遺眷家境清寒之在學子女。
參、申請要件:
一、獎學金:
(一)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
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五年制前三年列
入高中)、高中、高職、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
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七十分)以上。
(二)公費生、空中學校、進修部、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
者均不合申請要件。
二、助學金:
(一)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
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五年制前三年列
入高中)、高中、高職、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在學者。
(二)餘同獎學金。
肆、核發金額:(獎、助學金均採同一金額標準)
大專:四、五00元
高中:二、五00元
國中:五00元
國小:五00元
伍、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陸、申請規定:
一、凡榮民或配偶任職公務機關(構)、支領軍公教退休俸、生補費、贍
養金等均不合申請資格。
二、榮民子女限未曾結婚,無職業,年滿三十歲前(以申請日為審核標
準)。
三、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
、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柒、申請程序:
一、凡合於申請及核發對象要件之榮民子女,檢具榮民證、印章、學生
證(已蓋註冊章)、成績單等證件向榮服處申請,經審查無誤後,
收繳學生證、成績單影本黏貼於申請表後,依規定辦理核發。
二、學生證如為IC卡,無註冊章者,另繳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
三、成績單大學一年級新生繳交高三下學期成績單、高中一年級新生繳
交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小六年級下學
期成績單,國小一年級新生免繳。
四、榮家住家榮民之子女由榮家辦理核發作業。
捌、其他:
獎學金與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可同時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