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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壹、目的為加強照顧清寒榮民,並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立清寒榮民

    子女獎助學金,以培育更多人才,蔚為國用。

 

貳、核發對象:  

一、獎學金:支領一次退伍金,且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未支領軍公教

    月退休金等清寒榮民之在學子女。

二、助學金:就養榮民及就養遺眷家境清寒之在學子女。

 

參、申請要件:  

一、獎學金:   

(一)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

      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五年制前三年列

      入高中)、高中、高職、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

      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七十分)以上。   

(二)公費生、空中學校、進修部、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

      者均不合申請要件。   

二、助學金:   

(一)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

      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五年制前三年列

      入高中)、高中、高職、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在學者。   

(二)餘同獎學金。

 

肆、核發金額:(獎、助學金均採同一金額標準)

    大專:四、五00元

    高中:二、五00元   

    國中:五00元

    國小:五00元

 

伍、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陸、申請規定:

一、凡榮民或配偶任職公務機關(構)、支領軍公教退休俸、生補費、贍

    養金等均不合申請資格。

二、榮民子女限未曾結婚,無職業,年滿三十歲前(以申請日為審核標

                準)。

三、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

    、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柒、申請程序:

一、凡合於申請及核發對象要件之榮民子女,檢具榮民證、印章、學生

    證(已蓋註冊章)、成績單等證件向榮服處申請,經審查無誤後,

    收繳學生證、成績單影本黏貼於申請表後,依規定辦理核發。

二、學生證如為IC卡,無註冊章者,另繳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

三、成績單大學一年級新生繳交高三下學期成績單、高中一年級新生繳

    交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小六年級下學

    期成績單,國小一年級新生免繳。

四、榮家住家榮民之子女由榮家辦理核發作業。

 

捌、其他:

    獎學金與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可同時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