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發對象:
(一)
就醫榮民醫院及就養榮家榮民之子女。
(二)
榮民遺孤。
(三)
上列榮民之子女及榮民遺孤,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
(五年制前三年列入高中)、高中(職)—以上均含夜間部,學業成
績平均未滿七十分、操行及格,及國中、國小在學者,可按本規定
申請助學金;其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以上者,可按獎學金
規定向有關核發單位申請獎學金。已領獎學金者則不發助學金(二
者不可兼領)。
二、申請及核發:
(一)
申請期限:
1.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2.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3.逾期申請不予受理。申請表件如係郵寄,則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文件:
1.大專、高中、國中送學生証(須加蓋註冊印章)或在學證明影印本
,國小送學費收據或在學証明影印本二份。
2.榮民遺孤申請時,除應送右列文件外,另加送已故榮民之榮民証或
退伍令影印本二份。
(三)
如有下列情形,則不合申請,核發單位應婉予說明。
1.在編榮民員工之子女。
2.就讀師範學校、各軍事學校、研究所、空中補校、暑期進修班、各
類補習班、本會高工實驗班、及高商實驗班等之榮民子女。
3.本學期不在學(無在學証明、或學費收據、或學生証未蓋註冊印章
)者。
4.已逾申請期限者。
5.就醫於榮民醫院之榮民已病癒出院者醫院免辦。(應向榮民服務處各
聯絡中心申請)
6.就讀夜間部,有固定職業之榮民子女。
(四)
核發單位:
1.就醫及就養榮民子女,向就醫之榮民醫院及就養之榮家申請核發。
2.榮民遺孤向戶籍地之本會服務機構申請核發。
(五)
核發金額:大專一,ΟΟΟ元,高中八ΟΟ元,國中五ΟΟ元,國小
二ΟΟ元。
(六)
核發及結報:
1.各核發單位,對核發對象之申請文件,經審查合格即予受理,並按
現行金額標準核發助學金。
2.核發時,按大專、高中、國中、國小順序繕造助學金証明冊,由申請
人具領後蓋章(格式為附件一),加裝封底面(格式為附件二、三)及
統計表(格式為附件四)各二份,裝訂成冊(其中一份按証明冊順序檢
附申請時所送之証明文件一份)併報本會核結。至各核發單位所需較實
用之表冊格式,可自行設計運用。
3.榮民遺孤部分,應繕造「榮民遺孤就學補助費」核發名冊,由申請人具
領後蓋章(格式為附件五)三份。二份報會核結(其中一份檢附申請文
件,一份按名冊順序裝訂),另一份附申請文件存核發單位。
三、本規定自七十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