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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1: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休閒觀光委託經營作業指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所屬農場辦理休閒
  、觀光委託經營案件(以下稱委營案)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指
  引。

二、農場休閒農業與觀光遊憩業務應優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稱促參法),無促參法適用者,得以局部面積或範圍依本作
        業指引辦理委託經營。

三、農場委營案經營計畫與契約草案應報會核定(得併同報會),程序
        如下:
(一)農場研提經營計畫報會審查。
(二)經營計畫核定後,計畫案內容(摘要)與招商文件公開於政府電
            子採購網。
(三)農場辦理委營案,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作業程序與遴選之決
            標原則,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採購法)最有利標方式及相
            關規定辦理。

四、經營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營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契約年限及範圍(在不影響公用用
            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
(二)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三)經營內容、預估投資項目及金額。
(四)權利金(應考量包含一般權利金、營運權利金、土地租金及相關
            稅金)與房屋租金計算方式及建議金額。
(五)財務分析。
(六)有無協商事項。
(七)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八)其他相關事項。

五、農場與委營廠商簽訂契約,應依個案特性,契約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委營期間。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如涉及擴整建應約定開發申請人及提送資料義
            務人)。
(三)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四)用地與設施之範圍與使用方式。
(五)興建規定。
(六)營運模式。
(七)土地租金、房屋租金、權利金及其他費用之計算與繳納。
(八)財務及查核事項。
(九)工程控管及查核。
(十)經營期間每年度投資財產之歸屬、登帳方式與契約屆滿前(時)
            之移轉。
(十一)履約保證。
(十二)保險。
(十三)營運績效評估機制及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條件。
(十四)委營案應訂定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員工之百分比,並列為
               績效評估項目。
(十五)缺失及違約責任與罰則(含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 
               入)。
(十六)契約之變更與契約之終止,並載明農場未同意變更前,廠商不得
               自行變更契約,申請修約與協商應以書面通知,並作成書面紀錄。
(十七)經營期滿或契約終止時,委託範圍內設施、設備(含委營廠商興
               建及自行購置)之處理方式,及經營管理期間拆除、變更委營設
               施之處理方式。
(十八)有下列情況者,農場得終止契約:
        1、政策變更。
        2、發現委營廠商有重大違法事件發生。
        3、委營契約有損害農場利益者。
        4、雙方協議終止。
        5、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十九)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二十)其他約定事項。

六、委營廠商對於委營業務須單獨設帳,並自負盈虧。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